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1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志強
非訟代理人 陳俊良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碩豐營造有限公司、侯玉停、廖進萬間
聲請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經查本件
聲請狀請求
之標的及其數量欄
所載聲請,其應給付之債務人皆非本件債
務人,經本院民國106 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
起5 日內補正更
正本件聲請,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18日送
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
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