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53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碩豐營造有限公司、侯玉停、廖進萬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本件聲請狀請求 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聲請,其應給付之債務人皆非本件債 務人,經本院民國106 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更正本件聲請,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18日送 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 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