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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545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5450號 債 權 人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木 債 務 人 龔柏昇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拾玖萬肆仟捌佰貳   拾參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 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  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  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其中壹拾萬元訴訟費用及   規費,依其提出之證明文件,尚難遽認債權人已就上開請求   為釋明,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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