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450號
債 權 人 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宏木
債 務 人 龔柏昇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拾玖萬肆仟捌佰貳
拾參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
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其中壹拾萬元
訴訟費用及
規費,依其提出之證明文件,尚難
遽認債權人已就
上開請求
為釋明,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
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