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457號
債 權 人 帥垚生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尤珮甄
債 務 人 張立宏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
議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
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
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約定利率
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
請求權,
民法第205 條亦有明定。查
本件債權人聲請按月息
3 %計算之利息部分,已超過週年利率20%,故依法僅得請
求按週年利率20%計算之利息,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
與
前揭規定明
顯有違,
自屬無據而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陳述
略以:如後附
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
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記:
一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
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