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307號
債 權 人 金亞典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亞妤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福爾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。
二、表明請求週年利率6 %之依據(若無法釋明,請依法定
利率即週年利率5 %計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