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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68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 債 權 人 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債 務 人 劉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   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  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   ,應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  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  ,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,除新臺幣伍萬元有本院檢   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206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可為釋明外,其餘之請求並未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,無從釋   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關於超過5 萬元間之債權債務關係。爰   依前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   ,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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