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
債 權 人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麗華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劉金祥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
公示送
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務人之
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,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
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
可稽。質此,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
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,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
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即不得為支
付命令之聲請,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
509 條規定,其聲請自
非適法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
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
予以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