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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 債 權 人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金祥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,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 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。質此,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 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,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 規定,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即不得為支 付命令之聲請,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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