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 債 權 人 相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佐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陶靜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,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。另支付命令之聲請,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,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,毋庸命其補正:㈣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 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。再者,因支付命令之聲請 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為審理,為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 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 為繁雜遲緩,債權人自應提出充足之釋明為據。如證據資料 複雜難期得以迅速審理者,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訴訟程序 或其他程序為之,較為當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陶靜芳發給支付命令,並提出工程 合約書及工程報價單為據,主張債務人委託其承作泥作裝修 工程,請求債務人清償驗收款新臺幣(下同)80,500元及追 加工程款項30,000元,然依上開文件資料所示,甲方僅簡稱 為「陶小姐」,且該合約書未經兩造併同簽章,是尚難僅憑 前揭文件即得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間有請求權存在,債權人 要求債務人應負清償責任,自有據,故債權人本件聲請無 理由,應予駁回。故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其他訴訟程序, 或備足釋明文件資料後再為聲請,方屬適法,併予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