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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9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5號 債 權 人 不可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怡儒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宇亮寬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、周烜至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 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1.退票理由單。   2.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(含管理委員會名稱、現任主    任委員姓名)之證明文件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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