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5號
債 權 人 不可求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陳怡儒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宇亮寬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、周烜至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
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1.
退票理由單。
2.管理委員會向
主管機關報備(含管理委員會名稱、現任主
任委員姓名)之證明文件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