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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0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086號 債 權 人 弼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弼資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允星營造有限公司、江承翰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已蓋有郵局郵戳之存證信函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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