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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340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3401號 債 權 人 順泉數控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峰 債 務 人 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萬捌仟參佰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  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  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肆萬參仟壹佰伍拾伍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 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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