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
債 權 人 巴克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茹香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中山京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報
備證明,經本院民國106 年3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
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6 年3 月8 日送達,有送達
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
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