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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11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 債 權 人 祥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玲 非訟代理人 王金鍛 債 務 人 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俊偉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   )參佰伍拾貳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,如對債務人芯亞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   楊俊偉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楊俊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捌仟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  分之三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務人楊俊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貳萬捌仟元, 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  分之三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壹佰柒拾伍萬元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  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,並督促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五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  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  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  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   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表明之請求給付內容   ,約定清償期限分別為105 年12月10日、106 年2 月10日、   106 年3 月10日、106 年3 月10日,清償日屆至前之利息請   求,自屬無據,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   。 六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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