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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裕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鄭圳成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釋明債權之計算方式(含期間、履約期滿金額之請求依據)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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