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孝信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裕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
權之計算方式,經本院民國106 年3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
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0日送達,
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
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