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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4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456號 債 權 人 源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瑋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,故請債權人   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,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公司   大小章之聲請狀。 二、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如未約定,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  日起算利息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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