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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453號 異 議 人  葉瑞香 上列異議人就債權人德豐權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旭良工 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提出異議,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是否係為債務人旭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   異議?如是,則請債務人旭良工程有限公司於異議狀底蓋印   公司大小章,或提出經該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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