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53號
異 議 人 葉瑞香
上列
異議人就
債權人德豐權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與
債務人旭良工
程有限公司間
支付命令事件提出異議,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表明是否係為債務人旭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
異議?如是,則請債務人旭良工程有限公司於異議狀底蓋印
公司大小章,或提出經該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