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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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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5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5256號 債 權 人 文禹綠建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毓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廣益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 ,應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惟查債權人未提出 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 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,尚難逕認債權人已 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借款,爰依上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 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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