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56號
債 權 人 文禹綠建築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于毓秀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廣益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
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
,應駁回其聲請,
司法事務官辦理
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
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惟查債權人未提出
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
民法第478 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
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,尚難逕認債權人已
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借款,
爰依
上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
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