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61號
債 權 人 鄒孟霖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久耕生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
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
,應駁回其聲請,
司法事務官辦理
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
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久耕生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給支付命令,
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
料表影本僅足以釋明債權人於106 年3 月1 日自債務人公司
退保,惟尚無從釋明債權人於債務人公司之任職
期間及債務
人公司積欠債權人薪資等款項。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
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,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
系爭薪資等款項,
於法尚有未合,
爰依
上開規定、民事訴訟
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