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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1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162號 債 權 人 巡航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錦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   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務人向主管機關報備(含管理委員會名稱、現任主任委員姓 名)之證明文件。經本院民國106 年3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0日送達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 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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