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62號
債 權 人 巡航力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俊錦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間
聲請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
務人向
主管機關報備(含管理委員會名稱、現任主任委員姓
名)之證明文件。經本院民國106 年3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
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0日送達
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逾期
迄未補正,
於法不合,其聲請
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