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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2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5號 債 權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位元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系爭租賃契約自民國103 年1 月1 日調漲至新臺幣(下   同)404,350 元,有103 年1 月1 日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   稽,而債權人表示係自103 年7 月1 日調漲至808,700 元,   惟未有任何釋明文件。 二、故請提出調漲後之釋明文件,如無有釋明文件,則請更正請   求金額(包括聲明第一項之租金及第二項之違約金)同契約   書所約定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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