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25號
債 權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純枝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位元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系爭租賃契約自民國103 年1 月1 日調漲至新臺幣(下
同)404,350 元,有103 年1 月1 日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
可
稽,而債權人表示係自103 年7 月1 日調漲至808,700 元,
惟未有任何釋明文件。
二、故請提出調漲後之釋明文件,如無有釋明文件,則請更正請
求金額(包括聲明第一項之租金及第二項之
違約金)同契約
書所約定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