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853號
債 權 人 金財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雁杰
上列
債權人對
債務人閎富機械有限公司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
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
,應駁回其聲請,
司法事務官辦理
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
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
惟查依債權人所提
出之貨款給付承諾書影本可知,係為債權人與
第三人林桀富
間因貨款而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,且
上開承諾書亦
未表明林桀富係結束何家公司,故上開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
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。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
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,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
系爭款項,
於法尚有未合,
爰依上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第
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