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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8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853號 債 權 人 金財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雁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閎富機械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 ,應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查依債權人所提 出之貨款給付承諾書影本可知,係為債權人與第三人林桀富 間因貨款而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,且上開承諾書亦 未表明林桀富係結束何家公司,故上開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 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。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 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,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 系爭款項,於法尚有未合依上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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