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
債 權 人 松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郡和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尊盛企業有限公司、吳建崑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吳建崑之
住居所,並提出吳建崑之最新
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得據以向吳建崑請
求償還運輸費用之釋明文件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