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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69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 債 權 人 松和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和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尊盛企業有限公司、吳建崑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一、表明吳建崑之居所,並提出吳建崑之最新戶籍謄本(     記事勿省略)。   二、提出得據以向吳建崑請求償還運輸費用之釋明文件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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