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544號
債 權 人 城中央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林建仲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昱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
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
,應駁回其聲請,
司法事務官辦理
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
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昱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
令,
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
存證信函為債權人單方為個案所寄
發,尚不足釋明
系爭債權債務關係,而其餘釋明文件如建物
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亦無從釋明債務人積欠系爭管理費用,
爰
依
上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