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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7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7544號 債 權 人 城中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仲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昱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;債權人未釋明者,毋庸命其補正 ,應駁回其聲請,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昱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,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為債權人單方為個案所寄 發,尚不足釋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,而其餘釋明文件如建物 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亦無從釋明債務人積欠系爭管理費用,上開規定、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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