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123號
債 權 人 樺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建偉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怡欣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若欲對債務人怡欣科技有限公司請求,請提出3 張
系爭支票
之背面及
退票理由單影本(內容須清晰),並更正請求金額
為200,240 元;否則請更正債務人為怡欣電子有限公司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