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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1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127號 債 權 人 龍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惇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聲證1 至4 號所載票面合計金額為751,386 元,與聲請人請   求金額不符,請更正請求金額或提出其他佐證資料(如發票   )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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