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280號
債 權 人 金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清福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釋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之依據(若無,請改以支付命令
送達之
翌日起,
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