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2號
債 權 人 三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碧雲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富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本件聲請狀僅經債權人之
法定代理人簽名及蓋章,故
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,或提出經債
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
二、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(如未約定,得請求自支付命令
送達之
翌日起算之利息)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