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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6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609號 債 權 人 英賽特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巫俊彥即努克斯工作室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  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,經本院民國106 年5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6 年5 月12日送達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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