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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861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非訟代理人 洪世昌 債 務 人 京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宗 人 債 務 人 林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拾參萬肆仟玖   佰捌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   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捌萬肆仟壹   佰壹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   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十計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  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捌萬玖仟肆   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   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  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陳述略以:如後附聲請狀所載,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 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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