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711號
債 權 人 金財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雁杰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林桀富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係閎富機械有限公司抑或林桀富?若係林桀
富,其請求依據為何?
二、補正閎富機械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三、
經查閎富機械有限公司業已解散,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
法院聲報
清算人、是否已清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
院
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
法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
。
四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
或股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有限公司)為清算
人,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
新公司變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
、股東決議、股東名冊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各一份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