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
債 權 人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建志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邱柏榕、王承偉、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
司、運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
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經查並無居住於本院轄區且姓名為王承偉之
人。故請提出債務人王承偉最新之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),
以供審核
本件之管轄是否合法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