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81號
債 權 人 宏翊水電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昱霖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章,故請債權人於
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章,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
大小章之聲請狀。
二、票款部分(新臺幣(下同)66,321元、114,088 元、153,98
6 元),依法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,故請更正各票款之利息
起算日。
三、貨款53,361元部分,請表明其利息自民國106 年2 月25日起
算及利率為週年利率6%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
文件。如無從釋明,得具狀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
按
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如未具狀補正
上開第二、三項,將駁回債權人利息部分之聲
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