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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97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9781號 債 權 人 宏翊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章,故請債權人於   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章,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   大小章之聲請狀。 二、票款部分(新臺幣(下同)66,321元、114,088 元、153,98   6 元),依法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,故請更正各票款之利息   起算日。 三、貨款53,361元部分,請表明其利息自民國106 年2 月25日起   算及利率為週年利率6%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並提出釋明   文件。如無從釋明,得具狀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   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如未具狀補正上開第二、三項,將駁回債權人利息部分之聲   請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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