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26號
聲 請 人 強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久喬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經查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,
惟聲請人並
非系爭支票之發票
人或受款人,無從逕認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。故請
表明聲請人是否係於收受並
持有系爭支票後,
嗣後始遺失
。
二、聲請人如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,
嗣後始遺失,則請
表明持有系爭支票之經過,並提出證明文件(例如:提出
受款人所出具「證明其業將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讓與聲請
人,並已依法將系爭支票
背書交付與聲請人」之
切結書;
或提出系爭支票之購票證明)。
貳、
本件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