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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強盛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久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經查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,聲請人並系爭支票之發票    人或受款人,無從逕認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。故請    表明聲請人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,後始遺失    。  二、聲請人如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,嗣後始遺失,則請    表明持有系爭支票之經過,並提出證明文件(例如:提出    受款人所出具「證明其業將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讓與聲請    人,並已依法將系爭支票背書交付與聲請人」之切結書;    或提出系爭支票之購票證明)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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