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16號
聲 請 人 林美吟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
持有附表
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
定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。
三、持有該票據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
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
並提出該票據。
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,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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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司催字第21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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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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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│106年7月20日 │157,734元 │UT0一七五九五│ │
│1 │限公司 │園分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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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政鎰化學工廠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6年7月5日 │88,500元 │DA0八一二三八│ │
│2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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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鴻成環保有限公司 │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6年6月20日 │244,438元 │AK六0七六九五│ │
│3 │ │行 │ │ │五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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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永承開發科技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│106年7月5日 │50,082元 │AF一五二四九一│ │
│4 │司 林志躍 │壢分行 │ │ │三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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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永承開發科技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│106年6月5日 │64,407元 │AF一五二四九0│ │
│5 │司 林志躍 │壢分行 │ │ │四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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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天源環保有限公司 │上海商業銀行觀音分│106年7月31日 │140,855元 │KY00五二三一│ │
│6 │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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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記:
一、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
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
日(附記部份不必刊登),並請先校對無誤後,將該新聞紙
全版保存(請勿剪開),未遵期刊登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
聲請。有關刊登事宜,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
委託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騙。
二、刊登新聞紙已滿 4 個月後 3 個月內,請另行持本公示催告
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
除權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