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40號
聲 請 人 易佩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清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可知,聲請人為
系
爭支票之發票人,
惟發票人並
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
。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,並表明是否由聲請
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。
(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規定:無記名證券或空白
背書之指
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
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
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)
二、
經查並無以永新源「企業」有限公司為名稱之公司。故請
表明受款人之正確名稱,並提出記載正確受款人名稱之票
據掛失止付通知書。
貳、
本件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