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32號
聲 請 人 良合汽車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奇鋒
一、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依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所載,聲請人為
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
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,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?是否
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?
二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