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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6年度司催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鴻盛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 規定,除別有規定外,於訟事件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規定。 二、經查,公示催告之聲請,依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前段規定, 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。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, 其付款地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,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 條 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。首揭規定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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