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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木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,後始遺失。 二、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(清晰之影本)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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