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10號
聲 請 人 資湧興鋼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振坤
一、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1、依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所載,聲請人為
系爭支票之發票
人,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,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
何?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?
2、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
正本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