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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科達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一、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 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  聲請人發票人或受款人,請釋明伊為本件票據權利人(如   本行支票之購買證明)。 二、本裁定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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