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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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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飛揚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紀鳳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,聲請人為系爭   支票之發票人,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。故   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,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   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。(民事訴訟法第55   8 條規定: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  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   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)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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