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65號
聲 請 人 飛揚廣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紀鳳珠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可知,聲請人為
系爭
支票之發票人,
惟發票人並
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。故
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,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
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。(民事訴訟法第55
8 條規定:無記名證券或空白
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
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
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)
貳、
本件不得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