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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5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達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景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是否係於收受 並持有系爭支票後,後始燒燬,該裁定已於106 年12月18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未補正,於法不合, 其聲請應予駁回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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