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81號
聲 請 人 金怡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歐進飛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票據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
云云,並提出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份為證明。
二、
按支票票據,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、月、日,為票據
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7 款所明定;次按民事訴訟法
第539 條第1 項規定,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
背書轉
讓之證券為限。再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規定,通
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,須於
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,始依法得辦理止付通知。
經查,
系
爭1 紙支票之
發票日為空白,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
通知書副本在卷
可憑,是系爭1 紙支票係屬未經補充記載完
成之空白票據,並
非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
所稱之票據,亦非
得背書轉讓之證券,復與
上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
所定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,而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
。
三、本件聲請不合法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