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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金怡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進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票據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云云,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份為證明。 二、支票票據,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、月、日,為票據 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7 款所明定;次按民事訴訟法 第539 條第1 項規定,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背書轉 讓之證券為限。再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規定,通 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,須於 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,始依法得辦理止付通知。經查系 爭1 紙支票之發票日為空白,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副本在卷可憑,是系爭1 紙支票係屬未經補充記載完 成之空白票據,並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稱之票據,亦非 得背書轉讓之證券,復與上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 所定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,而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。 三、本件聲請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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