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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恩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國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經電詢聲請人,聲請人表示其公司址與發行人宇葳科技股份   有限公司之公司址同,且其股票與第三人威盛公司之股票皆   放至該址並經燒燬。 二、按公司法第162 條第1 項規定,股票應編號。由此可知,股   票號碼乃股票之法定應記載事項,用以特定股票。況經燒燬   之股票經表示僅有聲請人及威盛公司之股票,扣除他股東之   股票,非不得推知聲請人及威盛公司之股票號碼,故尚難因   燒燬乙事即逕認無從得知股票號碼。縱無從區分聲請人及威   盛公司之股票號碼,亦得追加威盛公司為聲請人,共同聲請   。 三、故請追加第三人威盛公司為本件聲請人。 四、補繳聲請費新臺幣,1000 元。 五、提出威盛公司之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(須載明發行人、股數   )。 六、共同表明聲請人及威盛公司之股票號碼。 七、如已知聲請人及威盛公司之股票張數,並應分別表明。 貳、本件不得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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