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李尹嫻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明鑑
代 理 人 黃怡玲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陳飛宏
債 權 人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
代 理 人 陸冠良
上列
當事人聲請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、
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、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
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
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
定。再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
配之報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
定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裁定開始
清算程序在案,有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附
卷
足憑;
經查,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、綜合所得稅、財產
歸屬資料及本院
依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
件明細表附卷
可參。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資產,經本
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召開債權人會議,決議保險契約、
投資之價值及處分方式,債務人無法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分配
,同意由本院逕為通知解約,僅債權人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
司到場,其餘債權人則均未到場致無法決議,有債權人會議
筆錄附卷可參;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,不
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,
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
議。
嗣經本院於同年10月30日函知各債權人前開資產狀況及
處分方式,本院認為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,僅就前開保
險契約由本院逕為解約,解約後金額為10,258元業已解繳至
院,其餘存款及投資,價值甚少,無處分實益,均應返還予
債務人,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意見,其餘債
權人則均未提出書面表示意見。
三、綜上,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,財產總數額
為10,258元,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,認本件無選任清
算管理人之必要,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,茲已將債
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,有分配表
暨領款通知書等在
卷足憑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附表:
◎清算財團財產:
一、保險契約: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。(此有債務人
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、前開公
司回函在卷可參)
二、投資價值:
1.紘網文創有限公司(下稱紘網公司),出資額1,000,000 元
。
2.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國泰金):價值約856 元
。(集保查詢表可參)
3.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宇瞻):價值4,152 元。(集
保查詢表可參)
三、出賣出資額價金:紅包10,000元至20,000元。
◎處分方法:
一、保單價值:國泰人壽保單,由本院逕為解約,解約後金額為
10,258元,並已解繳至院。
二、投資:
1.紘網公司於106 年11月20日已歇業,其出資額無價值,無處
分實益,應予返還債務人。
2.國泰金:金額甚少,不足清償清算財團費用,不予處分,應
予返還債務人。
3.宇瞻:金額甚少,不足清償清算財團費用,不予處分,應予
返還債務人。
三、出賣價金:據債務人陳報業已用罄,已無力提出該筆價金,
又紘網公司係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即106 年5 月17日變更
負責人,已
非屬清算財團財產,故不予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
。(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在卷可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