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0509號
聲 請 人 科能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鴻源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陳靜誼(原名:陳怡均)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
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章,故請提出
經蓋印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