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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05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6年度司票字第10509號 聲 請 人 科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源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靜誼(原名:陳怡均)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 二、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蓋印其公司大章,故請提出    經蓋印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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