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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6年度司票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璽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盧月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1.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。 2.依票據法規定,本票未載到期日者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。 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? 如是,請表明「提示日」,並更正以「提示日」為利息起算日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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