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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7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6年度司票字第2750號 聲 請 人 全威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光閔 相 對 人 陳榮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,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7 月6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1,00 0,000 元,到期日105 年7 月5 日,於到期日後經提示尚 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;為此,提出本票一份 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,除利息超過週年利率20% 計算部份聲請人無請求 權,應予駁回外,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 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(須附繕本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)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: 一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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