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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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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32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6年度司票字第3225號 聲 請 人 寰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燿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軒傳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、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  之規定,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,以「提示日」為到期日起算   利息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(即提示日)寄   回本院。如台端逾期未補正,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  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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