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951號
聲 請 人 日陞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姿螢
法定代理人 魏木忠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陳秋龍、林貴香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
二、
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顏姿螢,並
非魏木忠,故請表
明魏木忠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
送達代收人。如為聲請
人之法定代理人,請表明其原因事實,並提出證明文件。
三、又查以陳秋龍為發票人之本票,其票面金額合計為374 萬
元,並非384 萬元,故請更正該部分之請求金額。
貳、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
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