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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39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  106年度司票字第3951號 聲 請 人 日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姿螢 法定代理人 魏木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秋龍、林貴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  一、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  二、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顏姿螢,並非魏木忠,故請表    明魏木忠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。如為聲請    人之法定代理人,請表明其原因事實,並提出證明文件。  三、又查以陳秋龍為發票人之本票,其票面金額合計為374 萬    元,並非384 萬元,故請更正該部分之請求金額。 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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